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所提供之交易標的經成本計算及預期獲利後將價格公告周知,非因不同交易對象異其價格,亦非得於正常供需下任意為差別待遇。
然如所公告周知之價格因公益或政策需要,機關團體對特定身分(例如員工、老人、學生、軍公教等)給予較優惠價格,如所優惠之價格業經公示,仍屬公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