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說明目的為提醒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申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時注意自身利衝法定義務,以下為參考內容:
申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