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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2-14

 

金門縣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98年05月05日訂定

101年11月23日修訂

102年07月11日修訂

104年02月05日修訂

111年08月19日修訂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潔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縣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及縣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有事實足認有拒絕請託關說或相類情事,對本府廉潔形象有重大貢獻。

(七)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或重大貢獻。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之舉薦部分,應由各機關單位主官(管)於指定期限內,遴選近三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至數員,填具推薦表(如附件)具名保荐,一式二份,函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機關單位主官(管)及協辦政風人員之舉薦部分,由本府政風處統籌遴選舉薦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推薦表具名保荐。

(三)本府評審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秘書長或參議一人及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主管等相關人員組成,並辦理評審,每年度以擇優評定五名為上限,每機關(單位)以評定獲選二名為上限。

六、經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縣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餘參獎人請各機關給予「嘉獎一次」,以示獎勵。

七、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情事者,應於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