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事後公開身分關係方法如下:
1. 補助或交易承辦單位收取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所填妥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2. 補助或交易成立後(如最終未成立則毋須事後公開),補助或交易承辦單位參考下方填寫範例,依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3. 補助或交易承辦單位於交易或核定補助日起(※注意:與何時核撥款項、是否分期撥款無關)20日內將前述「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2表擲送機關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人員,俾其於30日內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系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依表登打資料(系統登錄方式請參考「金門縣政府所屬各機關以監察院公開系統辦理公開揭露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