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意即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依法僅得形式審查相關要件是否齊備,機關對於是否給予補助及補助金額多寡均須依補助規定為之,尚無裁量權限。
例如: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死亡喪葬補助、健康檢查補助、農損補助、災害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