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前述身分關係指法令規範適⽤於不特定人、具有普遍性與持續性之資格或狀態,例如「軍公教人員」、「學生」、「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
意即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依法僅得形式審查相關要件是否齊備,機關對於是否給予補助及補助金額多寡均須依補助規定為之,尚無裁量權限。
例如: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死亡喪葬補助、健康檢查補助、農損補助、災害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