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係指有補助法令依據,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項目,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欲辦理前述補助案公告,建請參考下方補助公告範例,並公開於機關(單位)補助公告專區,機關如未確實辦理補助公告,可能因違反利衝法第14條規定,進而導致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遭受裁罰,罰鍰金額如下:
此類補助案,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尚須「實質審查」,對核予特定人民團體補助與否仍有裁量空間,有致生利益輸送之可能,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據實揭露其身分關係,如未主動揭露身分關係,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特殊情況:
一、「全案預算⾦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額概估。
二、「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額之可得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