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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8-05

A:只能自用不得販賣,違規者將處以罰鍰。

一、民眾攜帶入境的免稅菸酒,僅能自用不得轉售。違規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將以販賣私菸酒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可處600萬元。

二、另配合「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修正,自110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捲菸1條、菸絲1磅、雪茄25支、酒1公升者),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部分菸酒由海關沒入外,另按每條(200支)捲菸處1,000元罰鍰、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非葉捲雪茄處500元、每25支葉捲雪茄處4,000元;酒類酒精成分在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酒精成分大於10%者,每公升處2,000元罰鍰。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保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