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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6-05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二、餐飲業者提供之商品,可區分為定量、不定量與二者混合三種,進而由企業經營者考量經營成本、消費者餐飲習慣、交易習慣與利潤目標等因素而分別予以定價。從而,企業經營者就商品進行定價時,應可考量到國人有避免浪費食物之習慣,會就未食用完畢餐飲予以打包。以及餐飲業者多有協助消費者打包服務或允許消費者自行就未食用完畢餐飲打包之交易習慣,因此允許消費者就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商品打包,既不會影響企業經營者之經營,且亦符合國人交易習慣。因而,倘餐飲業者規定未食用完畢之定量(含定量與不定量混合商品之定量部分)商品不得打包,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恐違反前揭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規定而無效。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