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媳婦、女婿)。
2.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姊夫、兄嫂、弟妹、妯娌、連襟)。
3. 祖父母。
4. 孫子女及其配偶(孫媳婦、女婿)。
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同家之人(家長除外),且事實上共同生活者。
2.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