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所稱辦理「採購業務」,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或其他相當單位之業務。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或承辦採購業務係偶一為之,則非屬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例如僅係偶一獲指定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則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迴避之。
參考資料:利衝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