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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2-13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Q&A

一、請託與關說有無區別?是否為同一件事?

答:

請託係指由本人提出請求,關說係委由他人提出請求,然實務上不易區別,且相關法規亦均以同一定義稱之,並未區別請託與關說而作不同程序之處理。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規定,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 本要點對請託關說界定更為明確,亦指由本人或委由他人對第二點規範之對象(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規、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二、請託關說與遊說有何不同?

答:

遊說規範標的為法令、政策或議案;適用對象僅限於政務人員。請託關說之標的為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針對個案處分);被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遊說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 遊說法規範的事項僅限於對法令、政策或議案之意見(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例如「為促成OO條例修正」;其適用對象於被遊說者亦僅限於政務人員。請託關說則是人民希望影響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針對個案處分),如人事任免、申請個案准駁等;被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遊說與關說、陳情、請願、陳述意見之比較表

名稱

法 源

定    義

提出主體

實施對象

標 的

程 序

遊說

遊說法第2條

第1項

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依遊說法第2條第2項所定遊說者

依遊說法第2條第3項所定被遊說者

法令、政策或議案

向被遊說人所屬機關申請登記,經許可始得遊說。

關說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任職機關有關人員

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無規定

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人民

主管機關

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

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請願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人民

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應備具請願書

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02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行政機關

於陳述意見通知書或公告中記載詢問之事項

人民自行提出或由行政機關通知其提出,其陳述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三、請託關說與陳情有何不同?

答:

陳情之對象為主管機關,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陳情則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其意見(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陳情則是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四、請託關說與請願有何不同?

答:

請願的受理對象係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而非個人。

依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第5條規定,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並載明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基資及受理請願機關等資料。是請願的主體為人民及團體,並無其他限制,受理對象係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而非個人。請願事項包括,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請願者權益之維護。另依該法第3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4條規定,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與請託關說以個人為對象,非依既定程序所為之行為明顯不同。

五、請託關說與行政程序法禁止程序外接觸之關係?

答:

請託關說通常以書面或口頭為之,通常不會向其他當事人公開。程序外之接觸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並非所有的程序外接觸都構成請託關說行為,仍須就具體個案有無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認定。

  • 請託關說是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務的裁量、決策或是執行,且對該事務的裁量、決策或是執行,會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行為。
  •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47條程序外接觸之禁止規定略以: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第1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第2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第3項)。
  • 請託關說行為通常以書面、口頭交換意見,通常不會向其他當事人公開,而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應將所有往來書面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另所稱「對其他當事人公開」,係指其他當事人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而言,並非行政機關負有主動通知之義務。
  • 並非所有的程序外接觸都構成請託關說行為,仍須針對具體事務,而有發生不當影響之虞的接觸,方構成請託關說行為。

六、請託關說登錄為何效果不彰?實務上面臨的問題。

答:

請託關說登錄實務面臨:關說者可能即監督者,欠缺有力制衡;是否符合要件,判斷標準不一致;法令尚無明確授權等問題。

請託關說登錄效果不彰,實務上面臨的問題主要如下:

(一)無有力之制衡:

重要具影響性的請託關說每每來自民意代表及機關首長,要求登錄關說者「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其制衡力量非常有限,且當事人如不登錄亦無從查考,需待事發後調查始得依法令懲處。

(二)要件認定問題:

民代或其他有權者關切事項,其要求是否生足以「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判斷並不一致,例如民代就違建查拆要求緩拆並會勘,通常只是依職權所為之選民服務,尚難認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惟如會勘後認定確屬應拆除之新生違建,民代要求不為拆除,則將生「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當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關說行為。

(三)是否公布,法令尚無明訂:

相關法令雖對請託關說訂有處理方式,均未明訂對請託關說事件必須公開或得為公開。

七、為什麼以行政規則訂定?

答:

因立法緩不濟急,無法達成劍及履及之效果,且適用對象僅及於公務員,故先以行政規則訂定之。

以行政規則的模式訂定,主要是因為立法緩不濟急,無法達成劍及履及之效果,且適用對象僅及於行政院及其所屬之公務員,故以行政規則訂定即可。惟請託關說透明化仍有研議必要,建議朝以立法方式考量,以建立堅實的廉政倫理法制。

八、機關同仁及政風機構能否明確區別請託關說與陳情、遊說並為適當處理?

答:

廉政署將研編請託關說宣導及登錄實務手冊,並辦理各類宣導及教育訓練,加強人員辨識及登錄資料之正確性。

請託關說與陳情、遊說等事件不易區別,為了讓各機關被請託關說者及受理登錄人員有充分能力分辨請託關說、陳情、請願及遊說事件之不同,法務部廉政署將研編請託關說宣導及登錄實務手冊,並辦理有關各類宣導及教育訓練,以加強人員辨識能力與登錄資料之正確性。

 

九、針對本要點的實施,政風機構有無配套作為?

答:

各政風機構於二個月內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宣講,落實請託關說登錄,並配合整理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建檔備用。

(一)廉政署先朝以行政規則規範之方向研議,於二個月內完成,請各政風機構配合辦理。依行政院指示其重點如后:

  • 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按月送本署建立資料庫查考。
  • 本署應抽查前項資料,若如現疑涉貪瀆不法跡證即主動查察。
  • 案件查辦中或以其他方式事後證實,公務員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向政風機構登錄者即嚴加懲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事務官部分懲處相關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政務官則由其上級長官論處,民選公職人員則視情形公布。

(二)請各政風機構辦理事項:

  • 請各政風機構於二個月內,以機關首長、機要人員及單位主管為對象,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宣講,其內容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登錄、遊說法登記程序、行政程序法第47條禁止程序外接觸為重點。
  • 各政風機構應落實請託關說登錄,配合行政院建立資料庫之指示,即著手整理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建檔備用。

十、其他補充資料(禁止司法關說的立法)

答:

司法院擬增訂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1及第95條之1禁止審判及司法職務之關說、請託行為並定其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