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本規範第2點第4款參照)。(二)舉例說明: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邱任翔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3 更新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