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何謂「利益衝突」?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五條)
而所謂「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不包括獲取公益之情形。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陳煌興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1
更新日期:2011-03-31

  • 點閱次數: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