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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公職人員存款總額為新台幣50萬元,其配偶存款總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其未成年子女存款總額為新台幣30萬元,則應如何申報存款類財產?

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分開計算,故本件情形,僅須申報配偶之存款即可。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邱任翔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3
更新日期: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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