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分開計算,故本件情形,僅須申報配偶之存款即可。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邱任翔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3 更新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