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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是否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係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明定須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為限,蓋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大部分與公益有關,其性質與營利事業不同,尚難認係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營利事業。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陳煌興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1
更新日期: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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