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係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明定須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為限,蓋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大部分與公益有關,其性質與營利事業不同,尚難認係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營利事業。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陳煌興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1 更新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