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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之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於行政效能有礙,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陳煌興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1
更新日期: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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