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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何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

所謂存款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係指公職人員本人倘有多個存款帳戶,每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雖各別未達新台幣100萬元,然此數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累加計算,如總額大於或等於新台幣100萬元時,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故並非指各別之存款帳戶,分別達到新台幣100萬元,始應申報之意。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邱任翔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3
更新日期: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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