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關公務員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則中,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因此,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故於發生競合時,應就相關法律加以比較後,適用較為嚴格規定之法律。 權責單位:政風處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陳煌興 連絡方式:082-318823#65211 更新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