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針對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生命3權入法,凸顯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無人命危害 得不危險性救災
內政部表示,首先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顯示政府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強制業者提供資訊 指派專人現場協助
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增災害事故調查會 成員納消防基層
第三,在調查權部分,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弟兄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之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
內政部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