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6月13日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 修正公職人員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的職務納入規範,舉例而言,公營事業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以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等都納入規範。
- 擴大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以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例如公職人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以及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都規範在內。
- 法律明訂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法務部參考近年案例,明訂非財產上利益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的進用,以及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 法律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的規定,增列應將迴避情形定期彙報。
- 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的禁止規範,即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不當方法圖本人或公職人員的利益。
- 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並且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的例外規定。
- 法律增列受調查機關的配合義務,為利違法案件的調查,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義務者的裁罰。
為使大眾迅速瞭解本次修法重點,法務部廉政署特製做「1分鐘 看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文件,歡迎各界善加利用。